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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自由心證"看首鋼訴深圳案 鐵則+理性思考才最萬全

發帖時間:2026-07-21 05:15:03

網易體育12月30日報道:

12月28日,深圳男籃在客場以93-83擊敗了北京男籃,這本是一場再普通不過的常規賽,卻因為昨晚北京男籃的一紙訴狀被推上了風口浪尖。大致就是北京男籃發現深圳男籃總經理王玨在賽前與CBA公司賽事運營總監、該場競賽巡視員方偉有過1分鐘的“密談”,認為此舉違反聯賽紀律準則的相關規定并向CBA紀律委員會提告。而深圳男籃則表示“清者自清”,賽前接觸只是因為方偉憂心深圳男籃板凳席后就坐人員太多,可能會發生影響聯賽形象的事,要求深圳男籃加強板凳席管理。

此次事件在CBA歷史上十分罕見,也讓競賽巡視員崗位破天荒地進入了普通球迷的視野。《2018-2019賽季CBA聯賽競賽工作規定》對競賽巡視員一職的定義是:由CBA公司選派的CBA公司工作人員,代表CBA公司檢查、落實、協調與聯賽競賽有關的工作。

由于競賽巡視員的職能與競賽工作有關,方偉又是從裁判休息室被王玨叫出,確實很容易讓人產生不好的聯想,所謂“瓜田李下”就是這么個道理。

《2018-2019賽季CBA聯賽紀律準則》雖未明確對競賽巡視員的處罰規定,但明確禁止技術代表和裁判員與俱樂部以及有關的人員有任何非工作接觸,并進一步規定,如果裁判員因工作事宜需單獨與俱樂部以及相關人員接觸,“必須事先向聯賽公司報告。”

據此,我們也可以大體推知北京男籃提告的底氣和依據。

既然規則白紙黑字寫在那里,合理使用規則“維護CBA聯賽公平、公正、公開的競賽環境”自然無可厚非,而深圳男籃通過社交媒體為自己辯護,同樣是題中應有之義。接下來,CBA公司介入調查,發布調查結果,該處分處分,該澄清澄清,一切似乎順理成章。

然而,這件事就是無端給人一種怪怪的感覺,但一時半會兒又說不出哪里奇怪。在切入核心論點之前,我們不妨先來看個故事。

A拿著1張借條到法院起訴B欠債不還,B掏出一張一模一樣的借條辯稱已經還錢。經過鑒定,A手里的是原件,而B手里的是高仿件。法官經過一番思考,判決A敗訴。

不明就里的吃瓜群眾可能就會問了:怎么反而是拿著原件的A輸了官司呢?

這是因為,法官經過了如下思考:

1、如果B一直沒有償還借款,A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不可能讓B有機會接觸到原件來用以仿冒的;

2、B只能在打印借條并簽字的一瞬間接觸到原件,而A是全程在場監督的;

3、B手里高仿件的簽名存在重描現象,如果是他自己偽造,沒有必要重描自己的筆跡。

法官的思維方式是正常人的思維方式,也就是所謂的“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原則由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家、法學家迪波爾最早提出,并于1791年以草案的形式固定下來,并逐漸成為法律界通用的原則。迪波爾之所以提出這一原則,是因為中世紀后期,“歐洲盛行法定證據制度,法官只能用法定的某種證據來認證事實,而不問其是否符合實際,不問法官內心是否確信。這種制度嚴重地束縛了法官,使其不能自如地進行合理裁判。”

自由心證原則要求法官根據法律規定,通過內心的良知、理性等對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進行判斷。換言之,法律不預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而由法官針對具體案情根據經驗法則、邏輯經驗和自己的理性良知判斷證據和認定事實。需要明確指出的是,自由心證并非無底線的變通。

自由心證原則的確立,無疑讓冤假錯案的發生率降低了不少,同時也維護了社會正義。

回到首鋼訴深圳案的本身。如果王玨真如自媒體揣測的那樣,有心找方偉“走后門”以討得判罰上的偏袒,可能在眾目睽睽之下在京媒居多的媒體工作間問路嗎?可能在到處都是監控探頭的場館走廊里將方偉叫出且并肩行走嗎?但凡一個腦子正常的人,都不可能如此光明正大地行那暗室虧心之事。這是我們作為旁觀者,一個基于理性的判斷。

但是(這里總會有個但是),規定就是規定,如果王玨和方偉的行為確實違規,接受處罰也是天經地義,不妨以此為契機將聯賽規定吃透,避免以后再授人以柄。

一個健全的社會的公民,應該敬畏那些合理的規則,也應該主動尊重那些合理的規則。有些規則本身,就是散發著“不近人情”的光芒,嚴格按照規則行事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個人便利,甚至使個人利益局部、暫時受損,但規則本身卻是為了社會安定有序,最終促進體系中每個人的福利。

最后需要澄清的是,共同維護聯賽形象不等于訂立攻守同盟,互相包庇,對違規事件睜一只眼閉一只眼。